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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中小学招生新规定来了

  • 更新时间:2019-05-10 浏览量:1414次
  •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校(含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市直中小学校、民办学校:
    近期,省教育厅针对个别学校违规提前招生印发了专件,市教育局就规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下同)招生工作连续印发了《关于严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招生行为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提出了民办学校“八严禁”和校外培训机构“六不准”的纪律要求,并在邯郸教育官方微信上以“致家长一封信”“公开声明”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我市中小学招生政策,对个别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招生行为进行了查处、给予了严肃处理。但通过明察暗访、核实举报、媒体报道等仍发现个别普通中小学校在市教育局三令五申的情况下仍存有侥幸心理,出现违规招生的苗头。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切实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现就加强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强调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的基本政策
    “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免试入学”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各县(市、区)和学校要切实推进免试入学政策全覆盖,切实保障适龄学生入学机会均等。任何学校严禁自行组织或联合社会培训机构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采用将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或变相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变相“掐尖”选拔生源。

    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的基本程序
    公办学校招生
    1. 划片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和教育现代化的要求,结合区域适龄学生数、学校布局规模、所在社区、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为每一所公办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区域内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享有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学校招生服务区域一般不做调整,如遇行政区划调整、新区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审慎论证,科学合理的适当调整公办学校的招生服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2. 招生
    公办小学招生。由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报名,并登记造册,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将《入学通知书》送达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按《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带适龄儿童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公办初中招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小学毕业生数量、学生居住地及学校布局等情况,制定“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分配方案”,填写“新生花名册”。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审核认定后,由初中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入学通知书》送达小学毕业生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带适龄子女和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到入学。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方案,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初中招生方案由市教育局审批后执行。
    民办学校招生
    1. 确定招生计划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规模、基础设施、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等条件确定当年招生计划,并向学校正式下达,由学校向社会公示招生计划。
    2. 招生简章备案
    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应体现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录取办法、公布录取时间和形式、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制定招生方案,合理设置招生范围,并将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其中,面向学校所在地和临近县(市、区)招生的要向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面向全市及以外招生的,在生源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到邯郸市教育局备案。市直民办学校到市教育局备案。
    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在学校网站和校务公开栏公示,必须使用经行政审批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批同意的学校规范名称,必须公示学校办学许可证号、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严禁违规承诺、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欺骗、误导学生及家长。
    3. 组织自愿报名
    有到民办学校就学意愿的学生,可根据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间自愿选择参加民办学校的报名。
    4. 完善招生办法
    各民办学校要积极探索基于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办法,招生办法需包括领导小组名单、人员组成、内容、方式和评价方法、安全措施等内容,不得采取学科知识面试和笔试,评价应采取多元评价,不得以学习成绩为单一指标评价学生。民办学校的方案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5. 报到录取
    经民办中小学校录取的学生要按时报到并交纳相关费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再安排学生到公办学校就读。
    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面谈均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中小学校。

    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的有关要求
    招生时间。中小学招生一律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每年6月底)进行,任何学校不得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民办学校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
    招生办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实行免试入学,任何学校都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考核、测试等,不得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八严禁”的要求,严禁与学生签订“自招签约”,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生源。
    招生要求。要全面实施中小学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中小学校不得给教师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进行与学生成绩挂钩的生源摸底行为。

    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招生行为的监督管理,把规范自身招生行为纳入“三新活动”的范畴,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管领导具体抓的常态机制。建立承诺制度,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中小学校就规范招生行为相关事项签订年度招生工作承诺书,加强自律并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全面加强招生管理,制定科学、规范的办法和措施,严禁逾越“考试招生”“提前招生”等“红线”,坚决杜绝乱招生、乱收费现象,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通知印发后,各县(市、区)和中小学校要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如仍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学校,市教育局将作为典型案例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发生违规招生的公办学校,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于违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学校核减招生计划、不予年检、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对于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除按规定对民办学校进行处罚意外,还要对参与办学的公办学校进行责任追究,对参与办学的公办学校校长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已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对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对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严肃问责,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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